第一條 宗旨
為鼓勵在外留學人員以多種方式為國服務,資助留學人員短期回國到非教育系 統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資助對象
愿短期(一年以內)回國到非教育系統工作的在外公費和自費留學人員。
第三條資助條件
留學人員自愿短期回國到非教育系統工作,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資助:
1.本人有突出的學術成就,獲得過有影響的自然科學、社會科學獎勵或在有影 響的學術刊物上發表過高水平的學術論文;
2.有重大的發明創造或獲得過專利;
3.掌握國內急需先進技術,擬回國進行合作研究、開發交流。
第四條 資助范圍
1.參加國家、部委、省市重大科研課題的攻關研究工作;
2.幫助國內有關單位解決急需的科研難題;
3.回國開展合作研究、講演、培訓、項目開發、技術轉讓、技術交流;
4.參加國內舉辦的重要國際會議或全國重要學術會議,并有大會專題報告;
5.人事部認定的其他學術技術交流等活動。
第五條 資助款項
資助留學人員一次單程或往返國際旅費。其在國內費用(工作津貼、住宿費、 伙食費、交通費、研究費等)由接待單位負責或與留學人員協商解決。
第六條 申請審批程序
1.申請人應在項目實施三個月前通過國內接待單位向人事部提出資助申請。由 接待單位將《人事部資助留學人員短期回國到非教育系統工作申請書》、留學人員 要求短期回國工作的信函和證明其學術成就的材料及個人履歷,送所在部委、省市 人事部門審核后報送人事部。
2.一時難以找到接待單位的留學人員可通過我駐外使領館教育處(組)向人事 部提出申請,由人事部協助系統落實接待單位。
3.國內急需解決技術、科研難題的單位一時難以找到合適的留學人員,可通過 部委、省市人事(科干)部門向人事部提出申請,由人事部通過駐外使領館教育處 (組)等有關部門協助系統落實所需留學人員。
4.人事部組織有關專家對申請材料進行評審并將審批意見通知部委、省市人事 (科干)部門,由部委、省市人事(科干)部門通知國內接待單位和留學人員本人 。
第七條 管理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國務院有關部委、直屬機構人事(科干 )部門負責監督此項工作的具體實施,將有關情況報人事部。
第八條 本暫行辦法由人事部負責解釋,自發文之日起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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