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阿婆有兩個兒子,平時她與小兒子生活在一起。早年金阿婆在黃浦區的私房動遷中安置到了楊浦區。1997年,金阿婆和小兒子把楊浦區工房買下,用的金阿婆的工齡,房屋產權登記在兩人名下。
2005年小兒子再婚,婚后因房屋面積小,兒媳婦常與婆婆不快,因此,兒子與母親商量,把楊浦區的房屋賣掉,在稍遠處買一套大一點的房屋。金阿婆故土難舍,不太愿意,但禁不住兒子再三勸說,答應并“約法三章”:新購買的房子有自己一半份額,兒子答應了。
隨后,兒子一邊將楊浦的房屋掛牌出售,一邊看房。三個月后,金阿婆與兒子一家搬進了松江區新房。但寬敞的新家并沒有緩解金阿婆與兒媳婦間的矛盾。
2009年初,兒媳婦與婆婆再次發生口角并有肢沖體突;同時,媳婦出言不遜說,松江的房子與婆婆沒有任何關系,讓婆婆去大兒子那里居住。后查詢得知,金阿婆名字確實沒有出現在松江區的房屋里。對此,金阿婆與小兒子多次溝通無果后訴至法院,請求確認自己系松江房屋的共有人。
庭審中金阿婆稱松江區房屋系楊浦區房屋出售房款所得購買,自己是以產權人的意思購買并居住在該房屋內,且當時賣房協商時也說好寫上自己名字的,只是全部手續由小兒子辦理而已,現在小兒子未把自己登記為產權人侵害了自己的權利。被告代理人則稱,系爭房屋自2006年就登記在被告名下,根據物權的公示公信原則,系爭房屋是被告合法所有,不同意原告訴請。
最終經庭審,法院認為金阿婆是系爭房屋的實際出資人且以自己所有的意思購買、使用系爭房屋,因此金阿婆是系爭房屋的實際產權人,遂判決松江區該房為原告和被告共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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