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下,很多走出校園的大學學子選擇自己創業,但同樣有著大學學歷的“80后”情侶朱某和劉某卻走上了一條和絕大多數同齡人別樣的“創業路”。伙同他人以邀請被害人作形象代言人需預先支付保證金等項目費用為由騙取錢財,朱某、劉某等11人于去年5月份被區檢察院依法批準逮捕。昨天上午,區法院依法對該起電信詐騙案進行了公開審理。
據李小姐等多名被害人稱,自2009年6月至2011年4月期間,她們接到電視購物回訪人員的電話,被告知選中為形象代言人,后回訪人員以需要交納保證金、個人所得稅、公證費、律師費等項目為由向她們收取錢款,李小姐等通過快遞托收或向對方提供的銀行卡匯款,后發現被騙。
經審查查明,2009年6月至2011年4月期間,朱某、劉某伙同劉某某及其妻子左某在松江泗涇經營一家未注冊公司,雇傭何某等7人以邀請被害人作形象代言人需預先支付保證金等項目費用為由騙取錢財實施電信詐騙,四人為公司老板按比例持股、分紅。其中,朱某、劉某和劉某某負責購買客戶資料、管理員工、記賬等日常管理工作,左某作為公司老板亦參與部分管理工作。經查,其間朱某等人共騙取錢款共計140余萬元。
庭審中,被告人何某稱,其與朱某之前曾在同一家正規公司共事,從事電話推銷工作。后朱某稱要出來自己創業組建公司,于是何某和公司其他幾名老員工跳槽至朱某公司。2009年6月公司開始運作,剛開始,公司業務員以電話回訪的形式向客戶推銷護膚品和化妝品,較為正規。但兩三個月后便“突然”變性,開始專門從事詐騙。被告人彭某也證實,他們通過朱某等人提供的客戶資料撥打電話,首先向客戶推銷護膚品等產品,價格從幾百元到幾千元不等,并收取保證金。許諾客戶通過產品改善膚質后,將邀請客戶做其形象代言人。隨后,再以個人所得稅、公證費、律師費等各種理由向客戶收取錢款。
檢察院認為,朱某等11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的方法,騙取他人錢款,其中,朱某、劉某、劉某某及左某詐騙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昨天的庭審中,11名被告人悉數到庭。被告席上,從公司老板至員工,一張張年輕的臉龐全是清一色的“80”后。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或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等待這些年輕人的,將是法律公正而嚴厲的處罰。據了解,該案將于春節后擇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