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副食品批發的楊某以低價購入20箱“五糧液”酒,后被消費者舉報其銷售的“五糧液”為假酒。楊某在賠償消費者7600元后又被當地工商管理部門罰款10萬元。因損失慘重,楊某已關閉店鋪。之后,楊某將其供貨商金繞貿易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擔自己的損失。
2010年8月,楊某以每瓶585元的價格從金繞貿易公司購入20箱52度“五糧液” 每箱酒,6瓶,共計7.02萬元。隨后,顧客張先生以每箱3700元的價格從楊某手里買走2箱。但張先生飲用時感覺是假酒,遂要求退貨并向工商部門舉報。后經“五糧液”注冊商標所有權人鑒定,這批酒為假冒“五糧液”。隨后,楊某退還了張先生2箱假酒的貨款并賠償7600元,還被工商部門罰款10萬元。
在“五糧液”被鑒定是假冒后,楊某立即聯系金繞貿易公司,但該公司表示并不知道該酒是假冒,自己也是通過上家進貨。雙方協商后,金繞貿易公司同意退回購酒款并支付楊某賠償給消費者張先生的損失,但拒絕支付10萬元的罰款。金繞貿易公司認為,自己已經接受楊某的退貨并將貨款和消費者的賠償款一并支付,雙方就產品質量問題已經了結。另外10萬元的罰款過高,楊某當時并沒有提出復議,是其自身的原因導致損失擴大,所以不同意支付罰款。
法院認為,金繞貿易公司雖然向楊某退還了全部的貨款和消費者賠償款,采取了一定補救措施,但楊某因出售假酒被工商部門罰款屬于因金繞公司的原因造成的其他損失。日前,松江區法院作出判決,支持楊某的訴請,判金繞貿易公司賠償楊某10萬元的被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