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年女子為賺錢做銷售警用電擊棍生意,結果觸犯法律涉嫌犯罪。日前,區法院以非法買賣警用裝備罪,對案件進行審理并當庭作出判決,依法判處被告人韓某有期徒刑8個月,并處罰金1千元。兜售警用電擊器涉案追究刑責,在本市尚屬首例。
40多歲的韓某,從去年9月到今年4月期間,以牟利為目的,多次在我區九亭鎮滬松公路處以每根百余元價格向他人兜售電擊器。今年4月5日,韓某再次在該路口兜售時,被公安人員當場抓獲,并繳獲其隨身攜帶的電擊器4根。后民警又在韓某住處查獲電擊器10根。這些手柄上印有“POLICE”字樣的警棍,經上海市公安局實驗檢驗認定,涉案電擊器瞬間電壓可達10萬多伏,大大超過人體安全電壓,屬于警用裝備,在國內屬于違禁物品,禁止生產銷售和持有。
法院認為,被告人韓某非法買賣警械,情節嚴重,根據我國刑法相關規定,已構成非法買賣警用裝備罪,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案發后及在法庭上被告人韓某對自己涉嫌犯罪行為供認不諱,認罪態度較好,可依法從輕處罰,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