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名男子在公交汽車站趁女子抱著小孩上車時合伙偷竊其脖子上的足金項鏈,隨后被反扒民警發現并抓獲。被抓后,其中兩名作掩護的男子胡某、吳某均否認自己參與盜竊犯罪。日前,松江區法院以盜竊罪判處三人有期徒刑二年,并各處罰金2000元。胡某、吳某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2011年11月30日8時許,蔣某在公交車站準備找機會偷東西,在車站遇到了老鄉胡某和吳某,兩人都是扒手,剛好也在車站找機會偷竊。等到車站人變多時,蔣某把目標鎖定在一名懷抱小孩的女子身上。公交車停站時,乘客都擠著上車,于是三人配合,吳某擠到車門前堵在抱小孩的女子前面,胡某從左后面擠過來,蔣某在右后面,三人把那女子擠在中間,胡、吳二人作掩護,蔣某用小剪刀迅速割斷項鏈后閃身出了人群。
他們的舉動被正在附近反扒的便衣民警王某、荊某以及特保隊員徐某發現,徐某上車詢問該女子是否丟失東西,女子發現自己脖子上的項鏈不見了。此時,兩名民警也將分散走開的三名男子抓獲,在抓捕過程中,一根黃金項鏈從蔣某手中掉落。經鑒定,被竊的足金項鏈重12.45克,價值為人民幣5378元。
法院認為,胡某、吳某否認參與盜竊的辯解,在經查證人徐某、王某、荊某的證言及辨認筆錄,均證實了目擊蔣某、胡某、吳某三人一起參與盜竊的事實。同時,蔣某在公安偵查階段的首次供述,也指認了胡某、吳某在旁進行掩護,共同參與盜竊的事實。故認定三人的行為均已構成盜竊罪,故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