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將弟媳、侄女、母親告上法庭,竟然是因為祖輩留下的一塊宅基地。兩方互不相讓,最終松江區法院作出判決,由被告張琴、陳靜、潘曉梅賠償原告陳文動遷補償款2萬多元,原告的其他訴請被駁回。
原來,陳文是陳靜的伯父,潘曉梅的兒子,而張琴是陳靜的母親。二十幾年前,陳文結婚之后,與祖母鐘秀、父親陳正、母親潘曉梅、弟弟陳平,向原洞涇鄉人民政府提出申請,在洞涇某村建了一所房子。得到批準后,由陳正、潘曉梅、陳文、陳平共同出資,將老宅基四間平房拆掉,改建成了樓房。同年,原告陳文與妻子周芳、女兒陳丹搬入該系爭房屋。
1991年8月,原松江土地局對農村宅基地進行登記,系爭房屋標準的立基人口為鐘秀、陳正、潘曉梅、陳平、張琴、陳靜、周芳、陳丹等八人。次年,原告陳文因公司分福利房,遂離開系爭房屋。隨后,陳文、周芳與陳平,也搬離系爭房屋。陳平于2007年去世,該房屋由陳正、潘曉梅居住。
2008年,陳正去世,該系爭房屋用于出租。2010年7月,該房屋被拆遷,張琴在未與陳文一家人商量的情況下,與洞涇鎮拆遷辦公室簽訂了拆遷補償協議,并將所有補償款據為己有。因此,陳文要求法院依法分割該房屋的動遷補償款,總計15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1986年3月1日,陳文與妻女分開立戶。不久,以陳正為戶主,以鐘秀、潘曉梅、陳文、陳平為家庭成員,申請了農民建房用地。陳文與父親、兄弟等一家人,仍在一起共同生活。改建房屋時,其中兩間房屋歸陳文所有。
法院認為,農村宅基地房屋的動遷補償,有地上建筑物補償和宅基地使用權補償。將地上建筑物的補償,應當歸屬建筑物的權利人。原權利人已經死亡的,動遷款可依繼承關系進行處理。宅基地使用權補償款的分割,鑒于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具有很強的身份屬性,系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無償提供給本集體成員享有的。當一戶出現人口減少時,宅基地使用權的補償款,應由該戶剩余的成員共同所有。因此,松江區人民法院作出了以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