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歲的鄭先生是松江某游泳館的會員,在該游泳館游泳時不幸喪生,其家屬認為該游泳館沒有盡到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因此將該游泳館告上法庭。
原告稱,鄭先生2004年開始在上海立方體育產品經營管理有限公司辦理了健身年卡,之后每年都續卡。今年5月4日下午,鄭先生到被告的游泳館游泳,下午2時30分,他在泳池內溺水并沉到水底,其他會員發現后呼喊救生員,將他從水中撈起。120急救人員趕到后,鄭先生已沒有呼吸和脈搏,急救人員初步認定:“車到人亡,猝死”。送到醫院后,醫院作出了“來院已死”的結論。
原告認為,游泳館作為對外經營的游泳場所,未依法配備足額具有合法資質的救生員,事發后沒有及時發現并采取專業、有效的救護措施,未能在合理限度內盡到必要的安全保障義務,對鄭先生的死亡存在過錯,故起訴到法院,要求被告賠償醫療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失撫慰金等費用,合計35萬元。
被告則辯稱,老人的喪生主要由于其自身患有心臟等疾病,該老人與游泳館簽訂了合同,其中有類似健康承諾書的條款,且該游泳館是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設定的內容,配備了義務救護人員和相關安全設施,所以請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將擇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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