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有一批大學生畢業,總會迎來一次求職高峰期。對于求職的注意事項,也是需要經常念叨的。例如,應聘者在與招聘單位接洽時往往會作出某些不能兌現的承諾,以此加大被錄用的可能性,但這樣做有可能會弄巧成拙。
小胡曾在一家服裝公司當過銷售經理,銷售業績還算不錯。去年他去一家房地產公司應聘銷售經理之職。小胡自恃銷售經驗豐富,且有眾多商業伙伴,便承諾“每月售出一二套房子是篤定的”。招聘單位信以為真,當場決定“試用3個月,承諾如能兌現,正式聘任為銷售經理”。于是,小胡每天夾著《銷售合同》四處奔走。但是,他的判斷失誤了,推銷房屋要比推銷服裝難上百倍,況且隔行如隔山,原來服裝圈子的那些客戶沒有銷房途徑。終于,他的承諾未能兌現,銷售經理一職自然也就泡湯了。
余小姐前不久到一家廣告公司應聘。陪同她一起去面試的男友見該公司是剛剛創辦的,硬件設施尚未齊全,竟信口開河地代余小姐向公司經理許下諾言:“阿拉余小姐朋友多來兮,以后可以想辦法為公司‘拉贊助’弄一輛汽車……”那家公司第二天就來電告知:“此言如能兌現,公司馬上可以發出錄用通知……”“贊助轎車”談何容易?錄用通知當然也沒有寄來。
求職者信口開河的承諾,雖有可能取悅一時,但一旦招聘方發覺應聘方言而無信,承而不諾,肯定是不會錄用的。
所以,求職者在應聘時只有腳踏實地、面對現實,才有可能取得招聘單位的信任,切不可不自量力地隨口承諾,其結果必然是喪失自己的信譽、浪費寶貴的時間及其精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