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微博等網絡聊天工具在給日常生活帶來便利的同時,其中隱含的風險也需要引起警惕。日前,松江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通過微信交友實施強奸的刑事案件,并以強奸罪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11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
女子鄭某來滬務工,為了方便找工作,用微信“搖一搖”、“附近的人”等功能進行交友,拓展人際關系。在使用微信時,一名微信名為“笨蛋”(本案同案犯趙某,另案處理)的陌生男子通過微信“附近的人”功能主動添加其為好友,鄭某當即予以同意,并與之聊天。在聊天過程中,鄭某透露了自己的住址和電話。當晚7時許,趙某駕車來到鄭某住處附近,以請其吃飯為由將鄭某騙上車,并將車駛進G60高速公路。其間,鄭某感覺不對要求回家,但趙某不同意,并禁止鄭某與外界聯系。趙某駕車至案發地點,并通過電話糾集被告人王某至此。王某駕車到場后,使用言語威脅等方式,恐嚇鄭某,要求鄭某和二人發生性關系,并將鄭某予以控制。其間,鄭某趁機通過短信向其好友求救。
法院認為,王某等人違背婦女意志,先后對被害人實施奸淫,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并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三款第(四)項規定的“二人以上輪奸”的加重情節,因此以強奸罪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提醒,在使用新型網絡聊天工具時,不要隨便將住址、聯系方式等信息透漏給陌生人,更不要輕易與陌生人單獨見面,不給違法犯罪分子可乘之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