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酷熱難耐的夏夜,民警在巡邏時卻發現了一個把自己包裹得嚴嚴實實的黑衣男子,經盤問后對方交代,是為了實施搶劫才如此打扮。日前,該案經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區法院以搶劫罪判處郭某有期徒刑10個月,緩刑1年,并處罰金1000元。
去年7月某天晚上10時許,泗涇派出所民警巡邏至貿易城附近,一個男子引起了他們的注意。原來,該男子在這個連在街頭站上幾分鐘都會一身是汗的夜里,卻頭戴鴨舌帽、面戴口罩、身穿黑色長衣長褲、肩背雙肩包,正鬼鬼祟祟地往附近的景觀綠地里鉆。民警迅速上前亮明身份對男子進行盤查,男子神色慌張說話支支吾吾。在他的雙肩包里,民警還發現了電擊棍、透明封箱帶、磚塊、絨線手套等可疑物品。男子被傳喚至派出所后很快交代,自己是準備實施搶劫,為了隱藏身份才如此打扮。
據了解,男子姓郭,從重慶來滬打工,2013年和前妻離婚后不久認識了一名離異女子,二人確定戀愛關系后便租住在泗涇鎮上。由于雙方都沒有穩定的工作,日子過得捉襟見肘,郭某不思努力工作掙錢,反而產生了搶劫的想法。郭某覺得帽子、口罩能掩飾身份,手套可以避免作案時留下指紋,電擊棍、磚塊和膠帶用來控制被害人。未曾想自己穿著這身行頭剛出門,就被公安民警抓獲。
檢察官認為,郭某為搶劫錢財,準備了作案工具,制造作案條件,雖未來得及實施搶劫,但其行為已經具有了一定的社會危害性和刑事違法性,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應當以搶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鑒于郭某的行為處于犯罪預備階段,根據刑法規定,可減輕處罰。區檢察院建議對郭某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內量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