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購買電動車為由要求試駕,在獨自試駕過程中將電動車騎走,徐某以此方式先后竊得11名被害人的電動自行車,并予以銷贓。日前,區法院以盜竊罪,依法判處徐某有期徒刑2年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同時判決其退賠被害人的經濟損失。
今年1月7日,徐某至泗涇鎮一家愛瑪電動自行車銷售店內,向被害人小盧謊稱要購買一輛電動車,最后徐某選擇了一輛價值人民幣2250元的電動車。在付款之前,徐某向小盧提出了試駕電動車的要求,不知有詐的小盧同意了徐某的請求,將電動車和鑰匙交給了徐某。徐某騎著電動自行車沿著馬路向前開,小盧在后面盯著。結果徐某越騎越遠,并且速度越來越快,完全沒有停下來的意思。直到徐某消失在自己的視線范圍內,小盧才察覺情況不對,但為時已晚,徐某駕駛竊來的電動車早已跑遠。后徐某將盜竊的電動車以低價銷售給他人。今年1月至3月期間,徐某用相同作案方法先后在本市盜竊電動自行車11輛,涉案電動車價值共計人民幣約2.3萬元。
法院還查明,被告人徐某2013年9月5日刑滿釋放,依照法律規定,其構成累犯,應依法從重處罰。被告人徐某到案后,當庭自愿認罪,可依法從輕處罰。法院最終根據被告人徐某犯罪的事實、性質和情節,依法做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