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21日至2018年11月30日開始接受咨詢,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1月22日正式受理(節假日除外,逾期不再受理)。申請受理結束后按照規定程序開展戶口年限、婚姻狀況、住房面積、經濟狀況等核查工作。
1、本市戶籍家庭,請申請人代表在戶籍所在地街道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提出申請。
2、非本市戶籍家庭,居住證持證人工作單位應當注冊在松江區,且在本區實際繳納社會保險或個人所得稅,請到單位注冊地所在街、鎮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提出申請。
3、各街、鎮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信息
街道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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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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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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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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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陽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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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723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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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0-11:00 13:00-16:00(周一至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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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江區人民北路73弄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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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豐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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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816119-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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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0-11:00 13:00-16:30(周一至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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倉華路6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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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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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743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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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0-11:00 13:00-16:00(周一至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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茸梅路1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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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松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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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2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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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0-11:00 13:00-16:00(周一至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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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涵路7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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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富林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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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655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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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0-11:00 13:00-16:00(周一至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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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北路3456號1號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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佘山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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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652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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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0-11:00 13:00-16:30(周一至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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佘山鎮佘新路3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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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榭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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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800093-813/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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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0-11:00 13:00-16:00(周一至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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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榭鎮強恕路1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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泖港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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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864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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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0-11:00 13:00-16:30(周一至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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泖港鎮中南路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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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湖蕩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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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75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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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0-11:00 13:00-16:00(周一至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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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湖蕩鎮學府路1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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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昆山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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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76103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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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0-11:00 13:00-16:00(周一至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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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昆山鎮文翔路60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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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浜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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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891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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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0-16:30(周一至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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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浜鎮新綠路39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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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涇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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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672532-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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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0-11:00 13:00-16:00(周一至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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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涇鎮同樂南路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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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橋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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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642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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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0-11:00 13:00-16:30(周一至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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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橋鎮新站路4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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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墩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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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60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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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0-11:00 13:00-16:00(周一至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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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墩鎮影視路28弄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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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亭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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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63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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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0-11:00 13:00-16:00(周一至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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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亭鎮九新公路2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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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涇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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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801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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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0-11:00 13:00-16:30(周一至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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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涇鎮文化路29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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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里亭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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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890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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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0-11:00 13:00-16:00(周一至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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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里亭鎮淶坊路40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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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市戶籍居民
同時符合下列標準的本市城鎮戶籍居民家庭,可以申請購買共有產權保障住房:
(1)家庭成員之間具有法定的贍養、撫養或者扶養關系,且共同生活;
(2)家庭成員在本市實際居住,具有本市城鎮常住戶口連續滿3年,且在提出申請所在地的城鎮常住戶口連續滿2年。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4)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2萬元(含7.2萬元)、人均財產低于18萬元(含18萬元);2人及以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財產標準按前述標準上浮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8.64萬元(含8.64萬元)、人均財產低于21.6萬元(含21.6萬元)。
(5)家庭成員在提出申請前5年內未發生過住房出售行為和贈與行為,但家庭成員之間住房贈與行為除外。
同時符合上述標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單身人士(包括未婚、喪偶、或者離婚滿3年的人士),男性年滿28周歲、女性年滿25周歲,可以單獨申請購買共有產權保障住房。
2、非本市戶籍居民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可申請本市共有產權保障住房:
(1)持有《上海市居住證》且積分達到標準分值(120分);
(2)在本市無住房,在提出申請前五年內在本市無住房出售或贈與行為;
(3)結婚滿一年;
(4)在現工作單位工作連續滿一年且工作單位在提出申請所在地注冊連續滿一年;
(5)在本市連續繳納社會保險或者個人所得稅滿5年;
(6)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2萬元(含7.2萬元)、人均財產低于18萬元(含18萬元);2人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財產標準按前述標準上浮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8.64萬元(含8.64萬元)、人均財產低于21.6萬元(含21.6萬元)。
據本市保障性住房申請供應的相關規定,申請家庭在申請本市各類保障性住房(廉租住房、共有產權保障住房、公共租賃住房)時,應當如實申報家庭基本信息,據實提交申請材料,并對申報信息的真實性負責;相關個人或者單位為申請對象出具證明材料的,應當對證明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違反誠信承諾或相關規定,經住房保障機構查實存在失信行為的,將記錄失信對象不良信用信息,并按照住房保障誠信制度相關規定作出處理。失信行為名錄附后。
上海市住房保障失信行為名錄
(申請審核部分)
行為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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涵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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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失信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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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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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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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共有產權保障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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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偽造或虛假的身份、戶籍、居住、婚姻狀況等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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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代表、涉及的申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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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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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共有產權保障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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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審核,實際住房面積超出規定標準50%(含50%)以上、1倍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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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體申請人、涉及的其他同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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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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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共有產權保障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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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審核,實際住房面積超出規定標準1倍(含1倍)以上或申請人擁有他處住房未主動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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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體申請人、涉及的其他同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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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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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共有產權保障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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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承諾,申請前5年內發生過出售或贈與住房而造成住房困難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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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代表、涉及的申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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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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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住房、共有產權保障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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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審核,實際人均可支配收入或人均財產超過規定標準50%(含50%)以上、1倍以下,或者擁有機動車輛未主動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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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體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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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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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住房、共有產權保障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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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審核,實際人均可支配收入或人均財產超過規定標準1倍(含1倍)以上,或者擁有本市非居住類房產、外省市房產未主動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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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體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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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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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共有產權保障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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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申請人提供虛假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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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體申請人、提供申報材料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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