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體店經營者承諾所售商品與“雙十一”網購平臺旗艦店同款商品同價,然而到了“雙十一”,消費者張先生卻發現該款商品的網購價格要便宜700元。為此,張先生近日向區消保委投訴,要求實體店經營者退還差價。最終,其獲得了差價退款。
10月初,張先生在實體店看中一臺兩萬多元的筆記本電腦,本想等到“雙十一”,在京東網購平臺旗艦店入手。可實體店經營者卻承諾,該價格與“雙十一”京東旗艦店的到手價格一致。于是,張先生爽快購買了該臺電腦?傻搅“雙十一”,張先生卻發現,京東旗艦店同款電腦的到手價比之前自己購買的要便宜700元,遂要求實體店經營者退還差價。
區消保委接到投訴后,聯系雙方了解情況。實體店經營者表示,自己確實對張先生作出過價保承諾,但對700元的差價并不認可。當他使用京東PLUS會員下單時,該款電腦的實際價格只便宜了150元,他懷疑張先生所稱的700元是在湊單購買時才可享受的差價。張先生對其異議表示否認,堅稱700元是購買單品即可享受的差價。
綜合雙方的陳述,區消保委工作人員認為,經營者應做到誠信經營,既然當初承諾價格和“雙十一”京東旗艦店的到手價格一致,并未約定是單品價格還是湊單后的價格,就需要按照消費者實際可支付價格所產生的差價作為補差價的標準。
根據《上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和第三款規定:“經營者與消費者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但雙方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經營者以商業廣告、產品說明、實物樣品或者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公示方式,對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質量、價格、售后責任等向消費者作出許諾的,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質量、價格、售后責任等應當與許諾相一致。消費者受上述許諾引導而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將該許諾作為約定的內容。”
經協商,經營者同意退還張先生700元差價。區消保委提醒廣大經營者,與消費者約定時應該對具體細節作出相應說明,一旦約定成立,要嚴格遵守約定,切莫因約定不明而失了誠信。
查看更多相關信息,可登陸松江第一招聘網>>